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
(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)
一、办理主体
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
二、办理范围
1.全市范围内开采《矿产资源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以外的、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;
2.全市范围内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/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;
3.全市范围内开采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。
三、办理依据
1.《矿产资源法》;
2.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;
3.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;
4.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/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产煤市(地)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决定》(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)。
四、办理条件
1.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,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;
2.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,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,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,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,同时注销该探矿权;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,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,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,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(证明)领取采矿许可证;
3.不存在矿业权纠纷和尚未结案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;
4.审批事项公示公开期间无异议;
5.涉及和石油、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,应当签署互不影响,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,办理采矿许可证。
五、申报材料
1.采矿权申请登记书(原件1份,需盖企业公章);
2.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(复印件1份);
3.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(以招、拍、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提供)(原件1份);
4.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(原件1份);
5.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(复印件1份);
6.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核收证明或采矿权价款处置意见(复印件1份);
7.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(复印件1份);
8.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(复印件1份);
9.矿山建设项目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(煤炭矿山提供)(复印件1份)。
六、是否收费
收费依据: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41号)第九条、第十条。
收费标准:1.使用费标准:1000元/平方公里/年; 2.采矿权价款标准: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或成交确认书价格为准。
七、办理时限
法定时限:4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7个工作日(审批结果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;公示、补正资料及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。)
八、定期检验
无
九、办理流程
1.窗口受理—内部审查—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。
特殊环节说明:审查中涉及公示、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、专家评审和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的,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,不计入时限。
2.网上办理:通过登陆http://www.hrbxzsp.gov.cn/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。
网上申报—预审(预审服务告知)—现场踏查(原件核验受理)—内网审批——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。
十、服务承诺
1.及时对您通过网上咨询、预约、申报、投诉等内容进行详细回复。
2.网上申报自愿选择邮寄送达,办事可实现跑一次。
3.在具备采矿权新立登记条件情况下,可先行对矿区范围审图或踏查。
十一、应用范围
1.采矿权人可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。
2.采矿权人在从事矿山开采活动时,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3.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。
十二、咨询电话
窗口总咨询电话:0451-87153020
业务咨询电话:87153333转1336 ;87153021
十三、办理地点
办公地址;: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
窗口位置:三层B区市国土局窗口
可乘坐
十四、投诉电话
0451-87153800